15/12/2007
孩子是無辜的
讀著,難過,也心寒。
領養孩子,原來可隨時反悔,且理直氣壯:「完全合法」。
合法便可?不需合情?
是與非的界線?對與錯的界線?
不解何以人心如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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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蘭駐港外交官棄養韓籍養女
2007/12/13, 週四
一個荷蘭駐香港外交官棄養他在7年前認養的南韓女孩,引發社福團體公憤。荷蘭駐香港領事館說,這個外交官終止認養的手續,完全合法。香港社會福利署表示,女童現時由寄養家庭照顧,署方正跟進女童的長遠福利安排。南韓駐港總領事館表示,女童現時情況良好,並獲安排上學。
這名外交官波艾特雷7年前派任南韓期間,因為妻子不孕,認養一個4個月大的女嬰,沒想到,後來他的妻子連生兩個孩子,最近,他在荷蘭駐香港領事館的幫助下,把養女轉交香港兒福機構終止認養關係,這引發社福團體強烈抨擊,當事人沒有說明棄養的理由,只說,當初認養是個錯誤,他不想對外界說明。
香港的南韓僑界非常憤怒,不過當務之急,就是替小女孩再找一個認養家庭。小女孩在荷蘭家庭待了7年,只會說荷蘭話、英語和廣東話,香港社福團體希望能在香港替她找到認養家庭,不要再把她丟回對他來說已經沒有根的南韓。



